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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文号: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
颁布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发〔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中医医疗广告管理,现就规范中医医疗广告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格式如下:(X)中医广【4位年号】第2位月号-2位日号-3位序号号。“X”为审批省份简称,“序号”为本年度的总顺序号。

例如文号为(陕)中医广【2008】第08-10-021号,是指陕西省中医管理局2008年8月10日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且为2008年审批的第21条证明。

二、关于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有效期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均为一年。到期后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逾期不校验、未通过校验或被处罚暂缓校验的,则其中医《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自动废止。

三、关于中医《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医疗机构类别及诊疗科目的填写

(一)医疗机构类别应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中的有关规定填写,不得超出其规定范围。

(二)诊疗科目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填写的相关内容相一致。

四、关于对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发布违法中医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受到警告、罚款处罚两次以上或因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遭受财产损失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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