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卫生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0-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与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规定,进一步推动信息公开,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我部决定从2010年1月起实行医疗服务信息月报制度,规范发布医疗服务信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
(一)报送要求。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9〕106号)执行。
1.报送单位及内容。全国二级及以上医院、未定等级的政府办县及县以上医院填报《二级以上医院月报表》(卫统1-9表)和《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季报)。
其他医疗机构(除诊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外)和县(区、市)卫生局填报《其他医疗机构月报表》(卫统1-10表)。县(区、市)卫生局汇总填报本辖区诊所(医务室)诊疗人次数,乡镇卫生院汇总填报所属(管)村卫生室诊疗人次数。
2.报送方式及时间。医疗机构和县(区、市)卫生局登录“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省级平台上报数据。月报表要求次月20日前上报,出院病人调查表要求季后1个月内上报。截止报告期5日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本地数据上传我部。
(二)质量控制。
1.实行数据审核、订正、补报制度。未通过审核的数据退回医院订正。省级平台每月21日公布未报单位清单,未报单位于22日前完成补报任务。
2.及时维护医疗机构变动信息(新增、撤销、合并等),核准医院等级(依据评审结果)、设置主办单位、隶属关系、行政区划等属性代码。
二、数据分析与利用
(一)省级平台提供在线统计分析功能,包括数据汇总、趋势和结构分析、排序和自定义查询等。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开展统计分析,撰写分析报告,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三、信息发布
(一)发布方式。卫生部负责发布全国医疗服务信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发布本省(区、市)医疗服务信息。主要在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发布。
(二)发布原则。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发布信息真实,发布程序规范。
(三)发布内容及频率。从2010年3月起,按月发布医疗服务汇总信息,按季发布单病种平均住院医药费用(发布指标见附件)。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定期发布辖区内二级及以上医院个案信息。发布的指标和范围由各地确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信息发布制度,认真落实医疗服务信息月(季)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医疗服务信息。
(二)建立工作运行机制,保障人员及工作经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分工,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负责布置工作,统计信息机构负责信息收集及审核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三)建立督查制度,保障数据质量。医疗服务月(季)报是法定报表,任何单位不得拒报、迟报和漏报。医院要建立和完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做到数出有据。我部每年将抽查5%的三级医院,各地应抽查一定比例的二级及以上医院并通报检查结果。
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有关具体报送工作请与我部统计信息中心联系。
附件:医疗服务信息发布指标.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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