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医疗纠纷 >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统发(1992)第1号
颁布日期:2010-10-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卫统发(1992)第1号

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出生、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它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近年来,虽然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质量有所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理顺工作关系,保证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登记工作质量,现就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作为婴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所有已经开展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的市、县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人口死亡的医学证明。

二、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在已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可逐步扩大登记报告点的范围。没有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登记报告点的省、自治区,应进行试点并加紧建立。

三、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工作。有关部门做如下分工:

1、卫生部门负责统一印发《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医疗卫生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对于每一个活产或死者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完成有关个案调查工作。

2、出生婴儿或死者的家属必须持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户口登记机关必须凭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或《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出生登记或注销户口手续,保存《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

3、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

4、卫生部门指定统计人员定期到户口登记机关收集《出生医学证明书》和《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有关的人口数据。经整理、统计后向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卫生、公安、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承担的工作。

附件1.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0.doc

附件2.doc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bwstjxxzx/cmsrsdocument/doc10231.doc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使用出生、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6 业务咨询人数: 16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