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医疗纠纷 >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人事部 卫生部 文号:
颁布日期:2005-01-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卫生部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

为2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11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和主管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

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人应符合相应学历、专业经历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二)申报主任医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医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第五章二级学科专业标准条件

第十二条职业卫生专业

(一)副主任医师

1、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职业(劳动)卫生学、人体工效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职业卫生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危害评价、工程卫生学评价、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基本理论知识和措施,掌握主要职业病的发病机理、临床表现、实验检查结果的判别及其诊断标准、治疗的基本原则。

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相关理论知识

熟悉职业病学、卫生统计学、流行病学、环境卫生学、内科学、分析化学、卫生工程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学等有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

有计算机应用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

(3)学识水平

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新理论、新知识和新技术,并用于实践。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职业卫生与职业病工作

a.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经历:

担任主管医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

b.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能力:

(a)能进行职业卫生基本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能参与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工作的中短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能分析职业卫生调查结果,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能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能组织并正确指导职业危害事故的现场急救和事故分析;能进行职业病常规检查、诊断、治疗及疑难病例的鉴定。

(b)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监测点的选择及布点方法;熟悉职业病的诊断及鉴别诊断;熟练使用常用现场监测仪器,如声级计、电测听仪、粉尘或空气采样器等;掌握常见急性职业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