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
颁布日期:2014-09-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0号)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22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
2014年9月5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录.rar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zcfgs/201410/P020141010304827354631.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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