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医疗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

1954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1954年9月3日抄送东法行字第4706号复苏北建设农场人民法庭转管理处管理科沈锦初同志函,已收悉。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期中因病保外就医的时期,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的问题,1954年8月28日经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已有规定,你们可按此规定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保外就医问题的请示报告东法行字第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

钧院3月9日法行字第3146号函收悉。关于答复苏北新人农场管理处管理科沈锦初同志所提几个问题的初步意见,其中第3点关于保外就医问题与中央公安部对华东公安部1953年1月12日公积字第4号批复,“已决犯在执行期中,因病保外就医的时期一般应计算在执行期内;如在保外就医期间有犯法行为,则可另行处理”内容似有抵触,转请示复,以便转复沈锦初同志。

1954年4月12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已决的人犯在执行中保外就医的期间应否计算在执行期内问题的函”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7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