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1970-01-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联合批复
1964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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