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法规 > 民事类 > 医疗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颁布日期:1984-11-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

1984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总政保卫部、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公安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院:

近来有些地方请示,对在押未决犯可否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经我们研究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应当逮捕而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犯,除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执行)以及其他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外,都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对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要严格执行,注意把关。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发现看守所收押了不应羁押的人犯时,要及时提出纠正。

(二)对于罪大恶极的重大案犯,不逮捕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虽患有严重疾病也应当逮捕关押。对这类人犯,看守所要给予积极治疗,病势严重的,可以在严密看管下就地住院治疗,承办案件单位要抓紧审理,尽快办结。

(三)对患有严重疾病但已经逮捕,或逮捕后又患有严重疾病的在押未决犯,凡不属于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均应当变更强制措施,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变更的手续,由正在办理该案的单位负责办理,并通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沿用保外就医办法的未决犯,除已进入第二审程序的要抓紧审结外,应即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变更的手续,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办理。变更强制措施以前依法逮捕羁押的期间,包括保外就医的期间,仍予折抵刑期。

(四)对于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未决犯,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不予折抵刑期。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难以进行讯问或无法查实案情的案件,承办单位即应中止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办法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医疗纠纷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7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