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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11月23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58年11月23日)

任命张鼎丞、周兴、谭政文、李士英、黄火星、王桂五、江文、赵鹏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批准任命:

寇庆延、武树润、仲文、陈超、莫兴、陈万里、张培宇、李振华、任景峰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陈德源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德惠、汤文为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张敏、钟锡畴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尹珠五、杜超宇、孙吉林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万生珍、王克修、王明慧、陈继华为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批准免去:

陈泽三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李介民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王希政、杜近彬、公配范、王鸿志、陈延富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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